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5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8年12月29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年│├────────┼────────┼────────┼────────┤│犯罪日期│97年2月20日│97年2月20日│97年2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毒│臺中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905號│偵字第1905號│字第5038、503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最││││分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1744│97年度訴字第1744│97年度上訴字第││實││號│號│2215號││審├──────┼────────┼────────┼────────┤││判決日期│97年5月19日│97年5月19日│98年2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744│97年度訴字第1744│98年度台上字第││判││號│號│260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年6月9日│97年6月9日│98年5月14日│├─┴──────┼────────┼────────┼────────┤│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9677號│字第9677號│字第736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