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7年度旗簡字第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銘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旗簡字第36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
97年3月21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建瑜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陸仟肆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96年5月2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小額信用貸款
契約、貸還款電腦查詢明細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吳永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