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七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30日以法矯字第097004787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5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