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7號聲請人王 劉月蟾 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有關 王加太 「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第二頁第十八行有關「97年5月23日失蹤屆滿7年」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5月23日失蹤屆滿7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該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書記官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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