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87號原告 徐宇平
彭瑞聰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 律師被告 鍾萬鐘
鄭光平
鄭政武 鄭詠月 賴雪鶯
鄭博文
鄭博仁 鄭雅方 鄭博全 高美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萬鐘、鄭光平、鄭政武、鄭詠月、賴雪鶯、鄭博文、鄭博仁、鄭雅方、鄭博全、高美卿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捌萬捌仟柒佰伍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柒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
書記官曾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