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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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3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志鴻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0年度偵字第6258號、110年度偵字第6407號、110年度偵字第6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潘志鴻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沈婷勻法官程耀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沈君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