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86號原告 鄧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梁秀玲 、 陳麗香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二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坐落屏東縣○○市○○段○○段○○○○號及其上同段76建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兩造間就上開不動產所訂之買賣契約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育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