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監宣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監宣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監宣字第224號聲請人 賴美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 賴鳳郎 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伊之弟弟賴鳳郎領有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為此聲請宣告賴鳳郎為受監護宣告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賴鳳郎業於民國110年11月7日不幸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證,賴鳳郎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依前開規定,即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家事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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