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98號上訴人即原告 莊平 等被上訴人即被告 莊平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86,825元(計算式:﹝4865.32×1300×1946/4893﹞+000000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