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42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代理人 陳瑛祺 債務人 彭宜禾 (原名: 彭曉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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