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原告 邱志龍
邱茂林 邱明莉 莊阿棗 邱江阿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威龍 律師被告 蔡秋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訴字第13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劉致欽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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