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交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曾美雙 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 律師
劉德弘 律師被告 林美惠
想您自助餐即 林國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審理104年度交簡字第6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陳雪玉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