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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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377號債權人 林月霞 即振舜工業社債權人 羅國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挺傑工業有限公司羅美義 (原名: 羅美權 )、 吳家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對羅美義(原名:羅美權)請求之依據(經查羅美義(原名:羅美權)非支票發票人,亦非協議書借款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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