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訴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回復原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八五號
原告丁○○原告丙○○原告戊○○被告酉○○被告丑○○被告己○○被告癸○○被告甲○○被告巳○○○被告壬○○被告辰○○被告子○○被告戌○○被告卯○○被告寅○○被告未○○○被告申○○被告午○○被告乙○○被告 蔡敏行 被告綠堤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即 邱德裕 被告國皇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
滕澤珩 右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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