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7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78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志豪
張鑫高志豪上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92號、第2984號)後聲請改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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