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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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635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債務人 陳律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98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陳律名於民國(以下同)91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申辦現金卡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證1)所載。(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37,775元,自民國98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依申請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迭經催討均無效果,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證1:現金卡申請書影本。證2:帳務資料。證3:金管會函(元大銀行合併大眾銀行)。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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