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3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毅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毅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不含罰金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毅聖(下稱受刑人)因交通過失傷害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函詢被告意見,被告以書面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81至82頁)。
四、經查,受刑人因交通過失傷害數罪,經臺中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五、爰審酌受刑人已陳稱無意見,以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55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聲請書附表編號2誤載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部分,應予更正,併予敘明。
六、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部分,不在本裁定範圍內。
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黃玉齡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12年7月17日附表:受刑人楊毅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交通過失傷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0年2月26日110年5月28日109年1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058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874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82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927號110年度簡字第1422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17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8日110年11月8日111年4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中交簡字第1927號110年度簡字第1422號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17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2月22日110年12月28日111年6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64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56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441號彰化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438號(附表編號1至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791號(附表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編號4罪名交通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9年3月1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10年度調偵字第15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交上易字第739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11年度交上易字第739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5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8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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