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豪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8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811號),本院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叁包(淨重貳點叁肆捌公克,驗餘淨重貳點叁肆柒公克)、摻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拾叁包(淨重肆拾點貳壹柒公克,驗餘淨重叁拾玖點玖貳叁公克,純質低於百分之一)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2年毒偵緝字第384號被告陳俊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淨重2.
348公克,驗餘淨重2.347公克)、摻有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咖啡包13包(淨重40.217公克,驗餘淨重39.923公克,純質低於1%),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屬實,又上開毒品包裝袋與內含之毒品無法完全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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