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5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55號原告海軍通信系統指揮部代表人 杜世忠 訴訟代理人 林慶松
吳佳玫 陳尚偉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蔡鼎緯 、 曾丰英 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