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51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5102號
原   告  林志清
被   告  饒大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三日上午十
一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說明 黃信華 借款、還款經過及數額、利息利率,並提
出全部借款、還款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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