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輔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輔宣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輔宣字第1號聲請人 石明英 上列聲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關係人 李志鴻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