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2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興大業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陸萬叁仟肆佰貳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柒拾叁元,原告尚欠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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