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926號債權人人人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中央店分公司上列債權人人人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中央店分公司因與債務人郭鴻鈞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人人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中央店分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依台端聲請狀所列債權人人人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中央店分公司,惟未表明法定代理人,請補正之。又聲請狀狀尾之具狀人為 陳明輝 ,請釋明欲請求之債權人究為何人,並補正簽章。
三、請釋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及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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