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667號聲請人 王家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義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聲請人王家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