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2年民專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6號上訴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仲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 律師
呂紹凡 律師 吳雅貞 律師被上訴人崴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熙仁 被上訴人 廖志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郭佩宜 律師 黃美齡 律師輔佐人 吳偉智
參加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黃本立
謝文元 吳鴻鎮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所為指定技術審查官徐孝倫之裁定,因技術審查官徐孝倫借調期滿歸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原因應予撤銷,改由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容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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