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44號債務人 陳國賢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於每月二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民國97年度消債更字第
63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3萬1,000元等情,亦有債務人薪資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足憑(見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30號卷第47至52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1萬6,000元,分96期清償,總清償金額為153萬6,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76萬5,592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4萬4,976元後,為42萬616元,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153萬6,000元。參諸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二)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每月必要支出為1萬4,37
4元,其中固含債務人以其母所有房地抵押借款之房貸費用9,274元,惟衡酌該抵押房地為債務人現供居住之處所,為避免債務人喪失賴以居住之住宅,而需另行支出房屋租金費用,上開房貸費用應得以相當於租金之居住費用,列入每月必要支出。參以債務人所陳報之每月支出已低於臺北市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萬4,558元,是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澐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2.每期在每月2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萬6,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各債權人債權金額依本院98年││11月27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列載)││3.債務總金額:483萬5,870元││4.清償總金額:153萬6,000元││5.總清償比例:31.76﹪(依本院98年11月27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額││計算)│├─────────────────────────────────┤│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華南商業銀行│93535│310│├──┼───────────┼─────┼────────────┤│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844499│2794│├──┼───────────┼─────┼────────────┤│3│渣打國際商業銀行│41641│138│├──┼───────────┼─────┼────────────┤│4│大台北商業銀行(原稻江│345419│1143│││商業銀行)│││├──┼───────────┼─────┼────────────┤│5│聯邦商業銀行│293232│970│├──┼───────────┼─────┼────────────┤│6│玉山商業銀行│169606│561│├──┼───────────┼─────┼────────────┤│7│萬泰商業銀行│176617│584│├──┼───────────┼─────┼────────────┤│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43503│1467│├──┼───────────┼─────┼────────────┤│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361521│1196│├──┼───────────┼─────┼────────────┤│10│永豐商業銀行(原永豐信│39787│132│││用卡)│││├──┼───────────┼─────┼────────────┤│11│台灣美國運通國際│0│0│├──┼───────────┼─────┼────────────┤│12│良京實業│244733│810│├──┼───────────┼─────┼────────────┤│13│長鑫資產管理│0000000│5385│├──┼───────────┼─────┼────────────┤│14│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54067│510│├──┼───────────┼─────┼────────────┤││合計│0000000│16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