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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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4032號債權人宏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誼林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潘銀來 非甲○○)。
二、請補借款契約影本。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