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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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66號聲請人得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勝 代理人 賴淑妃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2年3月2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3月15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2年9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
書記官郭娜羽附表:
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66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臺灣銀行苗栗分行美和技術學院臺灣銀行苗栗分行90年9月11日18,00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