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306號上訴人新北市坪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呂學記 被上訴人瑞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史麗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度訴字第4306號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99,404元(即本訴部分主文第1項命給付之金額242,000元加計第2項價額399,702元,再加計反訴部分請求金額157,7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
書記官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