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41號原告即上訴人 林煌庭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 律師複代理人 李綺 被告即被上訴人 徐碧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