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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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5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允賢 上列上訴人王允賢與被上訴人 羅弘間 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