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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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交簡附民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8號原告 陳麗瑩 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賴文昌 被告 孫連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交簡字第9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王耀興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淑茹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