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附民上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三六號
上訴人即原告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判決以原告乙○○告訴被告等詐欺等案件業已諭知被告等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茲據原告提起上訴本院就詐欺等部分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則附帶民訴部分之上訴自亦認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相助
法官王振興法官蔡光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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