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六九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賴青鵬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伍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詐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帥嘉寶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