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丙○○
乙○○甲○○己○○被告戊○○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丁○○右列被告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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