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0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004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丙○○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4年度訴字第1004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46,4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6,3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