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小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小字第1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基小字第1343號原告 楊幼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袁廣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且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逾期仍不補正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袁廣武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起訴時,未據原告起訴狀載明被告袁廣武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本院前於民國101年7月12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之確實住居所,並提出其戶籍謄本到院供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此項裁定已於101年7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依法即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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