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29號原告 王永財 法定代理人 王嘉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裕藩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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