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0號原告 張友誠 訴訟代理人 陳振瑋 律師複代理人 賴勇全 被告陞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毛莉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被告訴訟代理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2月29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 劉蕙瑢 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訴訟代理人劉蕙瑢律師於民國101年2月16日在本院為言詞辯論,復於同日向本院遞狀表示業與被告終止訴訟委任關係,嗣並由本院依法將該書狀繕本送達原告,致本院於101年2月29日為判決時已非被告訴訟代理人。本院上列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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