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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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839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杜淨玉 訴訟代理人 蔡芳宜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淯豪 等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888元。惟查,原告於民國108年8月16日以民事訴之聲明更正暨聲請調查證據狀變更及追加訴之聲明為「一、確認被告姚淯豪與追加被告 姚佳緯 就彰化市○○○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78分之3)、彰化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603建號即門牌號碼為彰化市○○街○○○○○號建物(含如附表所示之增建部分,增建面積共計268.11平方公尺),於民國107年7月27日之買賣債權關係及107年8月23日移轉所有權之物權關係均不存在。二、追加被告姚佳緯應就第一項不動產,於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107年8月23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並回復登記為被告姚淯豪所有。三、前項回復登記完成後,被告姚淯豪應將登記為其所有之第一項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杜淨玉。四、訴訟費用由被告及追加被告負擔。」,上開10603建號建物增建部分於本件訴訟既未經核徵裁判費用,自應就此部分補徵。查上開10603建號建物增建面積為268.11平方公尺,換算為坪數係81.103275坪(計算式:268.11平方公尺×0.3025=81.103275坪),以每坪25,000元計算,增建部分價額為2,027,58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本案訴訟標的價額為5,146,082元(計算式:原訴訟標的價額3,118,500元+增建部分價額2,027,582元=5,146,082元),應徵裁判費用51,985元,扣除已繳納之31,888元,原告尚應補繳20,097元(計算式:51,985元-31,888元=20,09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則駁回追加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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