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9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勳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聲請人聲請專科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話壹台、計算機壹台、簽注單貳張、六合彩手冊壹本、倍數表壹張、歷屆開獎號碼表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於民國一○○年二月八日十九時十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陳瑞勳位於臺南市○○區○○里○○路○○○號住處搜索,當場扣得被告所有供其賭博犯罪所用之電話、計算機各一台、簽注單二張、六合彩手冊一本、倍數表、歷屆開獎號碼表各一張等物,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月十四日以一○○年度速偵字第十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將上開物品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年度速偵字第十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電話、計算機各一台、簽注單二張、六合彩手冊一本、倍數表、歷屆開獎號碼表各一張等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及現場照片六張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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