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代理人 陳瑞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扶養義務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4項均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書記官江美琪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須有聲請人之簽名)。
二、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包含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及民間債權人,依法定程式填載,並說明債權發生之原因及債權種類)。
三、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請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則請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款帳號最近2年內提、存款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則請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四、提出聲請人前2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種類,需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訖期間為何,並應提出最近2年內勞工保險投保資料。(所謂收入係指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
六、陳明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
七、提出受撫養人近2年之稅捐資料、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
八、提出聲請人在聲請前2年之必要支出數額,如有關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或其他支出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計算方式及證明文件。
九、說明受扶養人 鍾沈素柔 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及其人數、姓名。如有其他扶養義務人,應提出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含其他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十、說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並提出教育費、營養午餐費、伙食費、雜費、健保費等支出之收據證明及計算方式。
十一、請提出聲請人「每月」醫藥費3,000元之收據證明。
十二、說明聲請人為何於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無法清償協商約定清償金額之情形下,仍願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又聲請人協商時預計之清償計劃為何?協商成立後之還款狀況(償還幾期、何時毀諾,並提出每期償還之證明)及其清償之實際經濟來源?嗣後不能繼續依協商條件清償時之財務狀況與前依約清償之財務狀況有何不同?為何係不可歸責於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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