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 洪金賢 被告 朱家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被告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31萬4978元之同時,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初步核定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31萬49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對於裁判費之繳納,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