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47號聲請人 李德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源喜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頭份市○○段段○○○○○○○○號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又按拍賣抵押物事件,應列聲請裁定之不動產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請依上開查得資料具狀更正抵押物現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二、請提出本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
三、請提出債務人彭源喜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