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工程款及停工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7號原告喬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宗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款及停工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07,9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