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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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518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關於主文「...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四三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本票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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