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3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袋地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章所定之簡易程序;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之事件,其事務分配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427條之1定有明文。簡易事件誤分為通常事件,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此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嘉義縣水上鄉三界埔262-1地號土地因係袋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道路,而主張通行嘉義縣水上鄉三界埔262-2地號土地(下簡稱系爭土地)。經本院會同兩造及地政人員履勘現場查證後,囑託地政人員就原告通行系爭土地面積,繪製複丈成果圖過院參辦,嗣經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民國99年10月1日 朴地 測字第0990006686號函檢送複丈成果圖,依測量結果,前揭原告欲通行系爭土地之面積共計11平方公尺,依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75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250元(11㎡×750元/㎡=8,250元),此有上開複丈成果圖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為簡易事件。
三、惟本院將本件誤分為通常訴訟事件,且當事人已為言詞辯論,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427條之1、同一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5條第2款規定,應裁定改用簡易程序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民二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書記官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