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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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洪聖明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聖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聖明前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健河
法官李水源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書記官郭怡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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