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90號原告大砌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孟仕原 告緯砌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巫宗耀上 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聯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2,4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3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