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10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柔儀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梁柔儀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
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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